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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醫保局網站6日消息,國家醫保局辦公室印發《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試行)》。其中明確,新冠治療藥品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藥企業自主制定銷售價格。醫藥企業應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綜合考慮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臨床治療價值等因素制定價格,努力改進生產經營降低成本,充分考慮銷售規模對生產經營成本的分攤作用,動態調整價格,主動擔當社會責任,使利潤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圍。

指引顯示,自2023年1月1日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含附條件上市)的新冠治療藥品,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稱新冠治療藥品,是指直接針對新冠病毒發揮作用、具有阻斷感染或病毒復制效果的藥品,不包括緩解高熱、咳嗽、疼痛等癥狀以及免疫調節、抗凝、生命支持等對癥治療的通用藥品。(中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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