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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麥趣爾收關注函,被要求說明擬修改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條對 “惡意收購”界定的法律依據,在公司章程中將相關情形界定為惡意收購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的規定,是否違反公平原則,是否存在不當限制股東依法收購及買賣公司股票權利的情形;并說明董事會有權認定是否屬于惡意收購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關于上市公司董事會職權和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
關注函還要求其說明擬修改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條、第九 十六、第一百零六條對董事的提名、任職資格、換屆要求提出更高限制的原因及法律依據,上述條款是否存在不當限制股東權利的情形,是否存在不合理地維護現任董事及高管的權利與管理者地位的情形,是否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