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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綠化合同協(xié)議書-綠化合同書范本電子版

    答:一種觀點認為國家已經取消對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的資質要求,所以園林綠化工程合同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為建設工程合同,不屬于專屬管轄;

    另一種觀點認為單純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為由而認定園林綠化工程不屬于建設工程,依據(jù)不足,應視園林綠化的具體施工內容和工程規(guī)模而定。

    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浦城縣綠農丹桂苗木基地返還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下同)10萬元。事實與理由: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因承建泉州裝備制造研究所(三創(chuàng)園片區(qū))一期工程所需,將其中綠化工程分包給浦城縣綠農丹桂苗木基地施工。雙方于2017年11月22日簽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內容、承包方式、工程總價款、付款方式、工期及相應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但浦城縣綠農丹桂苗木基地不僅未能按時完成綠化工程施工,也未能對已施工部分進行相應維護,造成已種植苗木大量枯萎,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蒙受巨大損失。經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估算,浦城縣綠農丹桂苗木基地僅完成約20萬元的綠化工程且未予以養(yǎng)護,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若乙方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或無能力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時,甲方只按乙方所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給予結算”,故訴請判令浦城縣綠農丹桂苗木基地返還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0萬元。

    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承攬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議管轄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法院。本案《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未盡事宜發(fā)生時,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可由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公訴裁決”,但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浦城縣綠農丹桂苗木基地的住所地均不在豐澤區(qū),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雖主張其支付工程款在中國建設銀行東湖支行,豐澤區(qū)為合同履行地,但《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泉州裝備制造研究所(三創(chuàng)園片區(qū))一期工程及晉江市羅山街道蘇內社區(qū),從上述內容可知,浦城縣綠農丹桂苗木基地依據(jù)合同約定為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晉江市羅山街道種植苗木等。結合承攬合同的特征,本案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應為晉江市。故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主張豐澤區(qū)系合同履行地,不予認定。另,福建省惠三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本案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在本院轄區(qū)范圍內。綜上,上述合同管轄條款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該約定管轄的條款為無效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約束力。故本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晉江市,本案應移送晉江市人民法院處理。

    裁判結果

    本案移送晉江市人民法院處理。

    案例索引:(2019)閩0503民初6089號

    【案例二】

    上訴人主張

    陜西日升礦業(yè)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21)陜1025民初981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審理;2、案件受理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鎮(zhèn)安龍?zhí)蹲铀嘤没規(guī)r礦生態(tài)恢復噴播植被施工欠款糾紛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范疇。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在建筑面積、體量上需要達到一定標準,需要一定資金投入等,而雙方是綠化植被勞務合同糾紛屬于承攬合同糾紛的范疇,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概念不能等同理解,一審立案案由及裁定認定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錯誤。二、依據(jù)雙方簽訂綠化植被治理《施工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三、建設施工合同是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但綠化植被噴播施工養(yǎng)護合同不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綜上,本案屬于承攬合同糾紛,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裁定駁回上訴人管轄權異議錯誤。

    貴州勇欣宜林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對于上訴人提出本案系承攬合同糾紛,明顯與事實不符。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商洛堯柏秀山水泥有限公司鎮(zhèn)安龍?zhí)蹲铀嘤没規(guī)r礦生態(tài)恢復噴播植被混凝土工程,工程地點為商洛市鎮(zhèn)安龍?zhí)蹲铀嘤没規(guī)r礦區(qū),承包方式為勞務分包,包含人工、機械,合同價款為噴播植被混凝土45元/㎡(噴播效果符合設計及驗收要求)。該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可見,雙方之間對于該施工工程的意思表示為建設工程施工,該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七百七十條規(guī)定,本案就該《施工合同》引起的上訴人未支付工程款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非上訴人主張的承攬合同糾紛,上訴人所述顯然與事實不符。二、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雙方《施工合同》第十二條對管轄權的約定,違反專屬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因此一審法院對本案有專屬管轄權,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依據(jù)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商洛堯柏秀山水泥有限公司鎮(zhèn)安龍?zhí)蹲铀嘤没規(guī)r礦生態(tài)恢復噴播植被混凝土工程,工程地點為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龍?zhí)蹲铀嘤没規(guī)r礦區(qū),承包方式為勞務分包,包含人工、機械,合同價款為噴播植被混凝土45元/㎡(噴播效果符合設計及驗收要求)。據(jù)此,該《施工合同》內容涉及的是綠化工程,綠化工程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基于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即鎮(zhèn)安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例索引:(2021)陜10民轄終22號

    備案號:贛ICP備2022005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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