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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贍養關系協議怎樣寫—解除贍養關系協議的法律規定

    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家事合規

    鄧啟紅 江西智橋律師事務所

    【案例】

    某甲現年77周歲,系某乙的母親。除某乙外,某甲還生育了其他四個兒子。1993年,因某甲與某乙及其妻子關系惡化,在他人見證下簽訂了斷絕母子關系的協議,協議載明:某乙不繼承母親某甲遺產,同時不負擔贍養母親的一切費用,母親某甲的一切生活和醫療費用由其余四個兒子承擔。

    從1993年至今,某甲的生活和醫療費用均由其余四個兒子承擔。2021年某甲起訴至法院,要求某乙自2021年起,和其他四個兄弟共同承擔自己的生活和醫療費用。

    問:某乙是否要承擔母親某甲的贍養義務?

    【分析】

    某乙與母親某甲簽署的斷絕母子關系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某乙要依法承擔母親某甲的贍養義務。

    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產生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只能因父母或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現實中的所謂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規建議】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有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子女承擔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因父母經濟能力較好或子女經濟困難、其他子女進行了贍養、放棄遺產繼承權而予以免除。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人為排除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協議,有違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老年人合法權益,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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