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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買賣合同電子版;二手房買賣合同電子版2023年

    一、問題提出

    有二手房購房人買家來咨詢,說之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定金,現在業主賣家卻因為“認房不認貸,降低首付比率”新房地產政策出臺后,說新政策導致現在二手房價格大幅上漲了是不可抗力,他這套房子也要求變更合同漲價,否則就不賣了。請問律師,對方這種行為合法嗎?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律師建議

    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李維常律師建議:1、購房人與賣家溝通多保留書面溝通證據,比如微信溝通記錄。書面證據是后期訴訟勝敗的關鍵。2、對方在簽訂合同之后,以新政策為由要求漲價,該政策影響房價的漲跌,但卻不是不可抗力,對方顯然是違約行為。3、可以要求對方繼續按原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若對方堅持拒絕履行合同,可以在律師指導下發函給對方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期間房價上漲的損失。

    三、來看二手房交易業主賣家以漲價違約,被購房人要求賠償違約金、房價損失的案例

    1、案件事實

    2016年7月10日,鄒某(買受人)與劉某(出賣人)經鏈家公司居間介紹達成并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約定鄒某購買吳某的涉訴房屋(房屋所有權證:X京房權證昌字第XXXX號,共有權證:X京房權證昌字第XXXX號),產權證所載建筑面積共85.20平方米;房屋性質為商品房,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北京銀行,抵押登記日期為2015年10月19日,出賣人應于2016年8月31日前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房屋成交價格為1500000元,該房屋家具、家電、裝飾裝修及配套設施設備等作價1250000元。同日,鄒某(買受方、乙方)與劉某(出賣方、甲方)以及鏈家公司(居間方、丙方)簽訂《補充協議》。該協議第一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交易房屋價款及家電、裝飾裝修和配套設施作價總計為2 750 000元。

    2、買受人與出賣人爭議

    購房人買受人:要求按合同履行購房。鄒某交付定金后多次約吳某辦理解押手續,吳某均不配合,向吳某發催告函,吳某拒收。

    業主出賣人:吳某提出要漲價。2016年9月28日,吳某辦理了涉訴房屋的北京銀行的抵押權解除手續但并未告知鄒某,亦未告知鏈家公司。2016年9月29日,吳某將涉訴房屋抵押給案外人吳某1,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3、原告無奈只能起訴

    2016年12月19日,鄒某起訴:要求判令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由吳某承擔違約金,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返還鄒某定金及利息。

    4、二審法院判決結果

    解除合同;返還鄒某定金80000元及利息347元;賠償鄒某違約金550000元;賠償鄒某房屋差價損失200000元。

    四、律師看法

    二手房買賣糾紛,如果對方違約給己方造成的損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夠的情況下,還可以向對方主張房屋漲價或降價的差額損失的。

    二手房買賣合同電子版;二手房買賣合同電子版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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