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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委托另一個公司收款的說明-公司委托另一個公司收款書怎么寫

    案例:我公司通過政府招標采購,中標橋西區某設備采購與集成安裝合同。根據橋西區采購要求:稅收應當留存在屬地,簽訂合同時,由總公司簽約并作為合同的執行主體,但合同中約定:合同的收款應當由在該區新設立的分公司執行收款和發票開具。那么,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主體,是否可以按合同中約定由分公司代為收取款項并開具發票?

    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總之,如果是以分公司的名義向業主提供了建筑服務,并由分公司直接與業主結算工程款,由分公司繳納增值稅并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是沒有稅務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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