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房產證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房產證房屋買賣協議書免費
原告和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實際裝修入住,但仍欠款原告合同款。原告索要多年無果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立即支付欠款。被告卻提出反訴,認為案涉房屋是違法建筑,沒有權屬證書,合同無效,要求退房還款。
原告認為房屋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也不是違法建筑。案涉房屋在危房依法拆除的基礎上改建,改建符合當時的規定,改建的過程都在住建部門的監督之下,并不存在違法的情況。如被告所言,如果是非法建筑,早已經被城市管理部門認定違章并拆除了。之所以一直存在,實際多戶入住,也說明了房屋是合法建造的,是允許存在的。原告認為案涉《房產轉讓合同書》、欠條依法有效。
房產轉讓合同依法成立的,即使房屋沒有房產證,買賣合同也具有效力,法律也沒有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以辦理產權登記為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簽訂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并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有效。房屋買賣雙方就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該合同不會因標的房屋為無證房屋而無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性質上不屬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買賣雙方就尚未領取房產證書的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會因此無效。
我國原《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相分離原則,即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在發生物權變動時,它們成立生效的依據不同。《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條是上述原則的具體體現。物權變動原因行為成立生效的要件有三個: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物權變動的結果行為不是物權變動原因行為的生效要件,二者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條件應當理解為房地產變動的結果條件而不是原因條件。不符合該條件時,房地產不得進行轉讓登記,但轉讓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轉讓合同是有效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房屋在辦理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變更登記問題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而非針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規定。 《物權法》的實施,使此類問題的解決有了明確的基本法律依據,《民法典》實施后,《物權法》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原則繼續保留。
司法實踐,包括最高法院的判決均佐證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法院拍賣的這種情況也非常普遍,沒有登記權屬的房屋大量拍賣。 2023年11月26日,永定龍角社區龍興路世紀華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評估價2.2億多元的房屋以3200多萬元被法院拍賣成交,該房屋也是沒有權屬登記,但照樣拍賣,照樣成交,拍賣成交合同照樣有效。如果被告的觀點可以成立,那所有執行拍賣的法院都違法了。
最后原告認為被告占有了案涉房屋,并實際裝修入住多年,期間也有支付欠款,只是說困難而未支付請而已。被告基于房價實際下降的市場變化,提出合同無效以及退房的主張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庭不應支持這種不誠信行為。
案件會怎么判,你認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