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分房產權歸誰、單位分房產權歸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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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分房產權歸誰、單位分房產權歸誰管理

單位分房產權歸誰、單位分房產權歸誰管理

  單位分的房子不一定是夫妻財產,如果是屬于房改房,而且購買房改房的款項是職工個人的財產,那么就屬于個人所擁有的房產,如果房產用的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那么所購得的房屋就是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

  一、單位分的房子是夫妻財產?

  單位分的房子不一定是夫妻財產供,購買房改房的款項如果是職工個人財產,房子應屬于個人財產。房款如果用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應屬于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劃分,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屬于夫妻共有房產的情形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一個合理的劃分,在離婚的時候是非常有利的,因為離婚必須要合理的界定哪些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哪些屬于共同財產,但不管怎么樣來說的話,如果是用夫妻共同的錢來購買的房屋是屬于共同擁有的。

  離婚后房產分割的規定是:按照房產的產權情況來進行分割處理,屬于一方財產的產權是不參與分割處理的,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分割,可以由一方獲得產權,并對另一方支付經濟補償。

  三、離婚后房產分割的規定是什么?

  (一)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的離婚房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的離婚房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離婚房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的離婚房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義買房的離婚房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產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

  有關離婚房產分割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不同的情況下分割的情況是不同的,但最終的前提是對房產的產權情況進行認定,只有在產權屬于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分割處理,否則該財產是不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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