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網房產、秦房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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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網房產、秦房房地產

導讀

“兄弟既翕,和樂且湛”, 家和萬事興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很多家庭卻因為財產利益糾紛導致親情破裂,兄弟姊妹間關系劍拔張。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案件背后是兄弟雙方混用身份26年、從不分你我走向因利益糾紛針鋒相對的錯位人生。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促進了法理、情理、事理的融合。

孿生兄弟混用身份二十余年

1976年11月,一對雙胞胎誕生在安徽省某縣一個鄉村。雖然家里并不富裕,但帶著對兩個孩子的美好寄托,父母為哥哥取名王某順,弟弟取名王某利。

王氏兄弟長得就像一個模子刻出來的,村里人很多分不清誰是哥哥,誰是弟弟,常把兩人的名字叫混,兄弟倆對此也習以為常。

為補貼家用,上完初中后哥哥王某順就選擇外出務工,而弟弟王某利則繼續念書。到了打工的地方,哥哥發現工廠的招工條件要求必須有高中學歷,僅初中畢業的他打工之路處處碰壁。

轉眼時間來到1995年,弟弟王某利即將高中畢業,剛好要辦理身份證準備高考。想到弟弟和自己長得一模一樣,哥哥王某順打起了主意,何不借用弟弟的身份證和學歷信息外出務工呢?

于是哥哥王某順說服弟弟,讓弟弟先后辦理了2張身份證,一張高考用,另一張則給自己外出打工用。此后,哥哥便一直使用 “王某利”的名字和學歷信息在外求職,甚至在1998年還用這個名字登記結婚。

有了學歷的加持,再加上哥哥王某順自身十分聰明,很快就學到了一身好技術,漸漸站穩腳跟。1999年,弟弟王某利大學畢業后,也憑借大學文憑順利走上工作崗位。憑借相似的外貌,“王某順”“王某利”兩個身份由王氏兄弟根據需要共同混用,輪流登場。

2005年,兩兄弟均入職了溫州某公司從事不同工種,正是這份工作讓二人賺得了人生第一桶金,也為以后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在此工作期間,公司也經常無法區別二人身份,工作時相關的待遇和獎勵存在混同享受的現象。2010年,王氏兄弟離開公司后,各自大展拳腳成長為兩家公司的董事長。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辦理第二代身份證時,由于哥哥王某順已用“王某利”的名字辦了結婚證,而彼時兩兄弟感情深厚,不分你我,于是決定將錯就錯,將名字徹底換過來。從此,“王某順”成了如假包換的“王某利”,而“王某利”也徹底變成了“王某順”,直到2021年的一場風波才又將兩人的人生重新歸位。

在混用身份的二十多年中,王氏兄弟兄友弟恭,同氣連枝,但長期互用、共用身份的情況,不僅導致許多文書協議無法查清實際所有人或者簽署人是誰,更為今后二人的關系破裂埋下了隱患。

一套房產引發孿生兄弟反目

王氏兄弟同在浙江溫州某公司工作期間,因公司在重慶設有銷售點,由于二人工作表現出色,公司獎勵了他們一套重慶的房產,由二人自行分配。兄弟倆商議后,哥哥王某順使用已交換后的身份信息即王某利的名字辦理了該房屋的產權證,并將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的整個過程全權委托給“此時已是王某順”的弟弟王某利及弟媳劉某。

當時,弟弟王某利負責在重慶代理銷售產品,該房屋便作為弟弟辦公居住用房。

2007年,弟弟王某利與劉某離婚后,隨即從該房屋搬走。此后,該房屋一直由劉某對外出租,所得的租金作為劉某和孩子的撫養費,由劉某自行支配。

“這套房子其實是公司獎勵給我的,是希望我將技術傳給其他員工。”對于房子的歸屬,哥哥王某順一直認為自己作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獲贈了這套房產,房屋產權應當完全歸屬自己。只是考慮到弟弟孩子還小,自己又長期不在重慶,才同意將房屋交由劉某出租。

2021年,哥哥王某順因生意需用錢,加之弟弟王某利孩子也已長大,便想收回房屋,此事卻遭到弟弟反對。

弟弟王某利認為,該房屋是自己完成公司在重慶的代理銷售任務后得到的獎勵,且房屋過戶合同均由自己和前妻劉某共同辦理,房屋的交易稅費也由自己承擔,因此房屋全部所有權應當歸屬自己一人所有。

為此,弟弟王某利向公安機關反映其與哥哥王某順曾互換身份,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更正。經兩兄弟原戶籍地公安局核實后,對二人均作出冒用身份信息的行政處罰,并確定哥哥身份為王某順,弟弟身份為王某利。

身份更正后,哥哥王某順認為該不動產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符,要求弟弟王某利配合辦理變更登記,遭到拒絕。為此,哥哥一紙訴狀將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自己一人所有。

釋法析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項:一是當前證據能否證明房屋產權歸屬哥哥王某順一人所有;二是能否確定公司獎勵的對象為哥哥王某順一人。

針對焦點一,原告王某順主張其持有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能夠直接確認涉案房屋物權歸其所有,且其還持有涉案房屋契稅完稅證、涉案房屋發票等關聯性原件。但法院認為,不動產權屬證書通常情況下起著直接確定物權歸屬的作用,可現實生活中也存在登記物權與實際權利不相符合的事實狀態,因此該證書并不具有絕對的證據效力,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本案中,法院需對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進行審查,而不能單以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權利人作為證明其系涉案房屋權利人的依據。此外,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變更登記的經手人是被告王某利及劉某,交易稅費也是通過王某利銀行賬戶支付,房屋更長期由王某利或劉某使用、收取收益,王某順、王某利、劉某三人又具有特殊身份關系,這些事實均削弱了王某順持有相關涉案房屋原件以證明公司將涉案房屋獎勵給自己一人的證明力。

針對焦點二,經委托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向獎勵房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詢問時,其明確陳述涉案房屋是獎勵給王氏兄弟二人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哥哥王某順當時的身份證件王某利名下,讓哥哥作為房屋的實際登記權利人,是經過兄弟二人商量的。這也更為合理地解釋了為什么哥哥王某順系涉案房屋的實際登記權利人,王某利為涉案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的問題。

此外,涉案房屋實際產權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是因兩人的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有違平等、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綜上,原告王某順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一人所有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哥哥王某順不服沙坪壩區法院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解析

當事人舉證不能將承擔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歷來被視為訴訟法學“上的明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

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币话阋螽斒氯税凑铡罢l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進行舉證,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不能提供足夠證據,那么將面臨敗訴風險。

本案系所有權確認糾紛,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未提交其向被告提供資金繳納涉案房屋稅費的證據,對涉案房屋長期由被告或劉某使用、收取收益的解釋也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及辦理涉案房屋變更登記的經手人是被告及劉某等事實,也均應由原告提供證據予以解釋,原告未能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解釋,則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此外,在本案一審中,原告稱由于涉案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自己之前使用的身份信息,因公安機關認定原、被告存在互換身份的行為,才將雙方身份變換,據此要求法院應確認涉案房屋為原告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在本案中,法院沒有僅依據原告提供的房產證就認定所有權歸其所有,這其中涉及到證據的證明力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當事人如果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本案中原、被告對涉案房屋的權利歸屬發生爭議,則法院需對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進行審查,而不能僅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登記權利人作為證明其系涉案房屋權利人的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二審期間,上訴人(一審原告)在詢問結束后又向法院郵寄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欲證明上訴人已將涉案房屋的稅費轉賬給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相關稅費實際是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繳納。但因該證據系上訴人在二審詢問結束后才向法院提交,未經質證,所以二審法院沒有采納。雖然該證據的出現不會改變案件的最終裁判結果,但在此提醒讀者,超過舉證時限提交證據將面臨失權境地,該行為會被法院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提交的證據也不會再組織質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專家點評

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家庭落地生根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馬登科

本案中,哥哥王某順為了冒用弟弟王某利的學歷信息求職,讓弟弟王某利辦理了兩張身份證。兩張證件,一張由弟弟王某利繼續求學,一張由哥哥王某順外出務工,這樣的行為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應遵循的公平、誠信等原則,如此“你我不分”最終也導致了兩兄弟對簿公堂。

這場鬧劇折射出不嚴格遵守戶籍制度現象的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根據情節輕重,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雙胞胎具有外貌相似的天然特征,不能以此突破戶籍管理的底線。因為只有嚴格遵守戶籍管理制度,才能在社會上形成對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更為穩定的預期。

家和萬事興。家庭作為最小的社會單元,兄弟姐妹和睦不僅能促進家庭關系融洽,而且對社會和諧穩定有著重要作用。雙胞胎從生命之初就具有更深的聯結,本來應該更加“心有靈犀”。從兩兄弟的成長歷程來看,初期互幫互助、共同奮斗,后期也收獲了成功的事業,在物質方面并不匱乏。這套房子,就是兩人共同奮斗經歷的見證,但卻也成為兄弟鬩墻、水火不容的伏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對兄弟兩人均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希望他們珍惜同胞兄弟情義,但雙方仍堅持房屋歸自己所有,不同意共有。親情淡漠至此,結局何其可悲可嘆!這既是一個家庭的悲哀,更為社會敲響了警鐘:投機取巧,往往弄巧成拙;看重利益,終被利益反噬?!氨臼峭?,相煎何太急”,兄弟反目,看似由利益導致,但從二人成長過程中的一次次選擇來看,實則是源于價值觀的根本錯誤。家庭教育中應當要注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養,家庭和睦、家風純正,親情才會和諧且充滿正能量。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劉 洋 秦 瑤 唐 豪 文/圖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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