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強拆;房屋被強拆房產證的作用是啥

郟縣住建局把吳先生的房子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周廣現文圖
郟縣的吳先生2000年底在郟縣縣城取得了一塊宅基地,2001年在宅基地上建了一棟3層樓,2010年8月取得了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2011年11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2018年11月13日,郟縣住建局卻以違法建設的名義要求吳先生拆除所建房子,就在他找律師準備打官司的時候,在法定期限內,2018年11月30日,郟縣住建局卻把他的房子。吳先生把郟縣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告其行為違法。2020年12月23日,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20年12月24日,頂端新聞以《“我的房子有合法的土地證和房產證,住建局憑啥說是違法建筑?”》為題報道此事。
1月4日,吳先生收到了郟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判決書顯示,郟縣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內就將吳先生的房屋,其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判決郟縣住建局強拆吳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由郟縣住建局承擔。
4天時間,郟縣住建局就強拆吳先生房子
吳先生1990年開始就在郟縣縣城工作和生活,2000年年底,他從郟縣龍山街道辦事處西大街社區居委會第11村民小組取得了一處宅基地使用權,2001年,他在該宅基地上建了一棟3層樓,經過層層嚴格審批,2010年8月10日,他取得了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又經過更加嚴格的核實、審批,2011年11月1日,他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
2018年9月28日,郟縣縣政府張貼通告稱,為加快郟縣百城建設提質工程進度,依法對吳先生所居住的片區上的房屋及附著物進行征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部門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住宅、地上附著物等補償費用,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方可申請征收土地,但郟縣有關部門在征收吳先生家的土地使用權時,并沒有照此規定執行,對于貨幣補償部分,當時只給一半,另一半幾年以后再給,他不同意只給一半補償款的做法,就沒簽訂補償協議。
2018年10月30日,郟縣住建局說吳先生的房子沒有取得建設規劃許可審批,是違法建筑。2018年11月1日該局給他下達了調查違法建筑通知書。2018年11月6日,給他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8年11月13日,給他下達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處罰決定書。2018年11月26日,給他下達了違法建筑決定書。
與此同時,吳先生立即行動起來,趕緊找律師準備打官司,準備起訴郟縣住建局的違法行為。誰知,違法建筑決定書僅僅下達4天后,2018年11月30日,住建局就把他的房子強拆了。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吳先生將郟縣住建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郟縣住建局強拆行為明顯違法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在郟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看到,該法院認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但在本案中,郟縣住建局于2018年11月26日向吳先生送達了違法建筑決定書,于2018年11月30日即實施了拆除吳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該拆除行為在吳先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其行為明顯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故應確認郟縣住建局拆除吳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據此,郟縣人民法院判決郟縣住建局強拆吳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郟縣住建局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