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繼承房產(未成年繼承的房產可以賣嗎)
來源: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在執行過程中
如果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被拍賣
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債務時
按照法律規定
應依法為其保留唯一住房租金
供其和家人租房使用

那么在執行中
作為繼承遺產的未成年子女
能否保留適當遺產份額
作為未成年人生活教育費用
我們來學習一下吧
小法身邊事
張某與某貸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200萬元,張某妻子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并以張某及其妻子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擔保。
三個月后,張某意外死亡,借款無法及時償還,該貸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張某妻子對張某所欠款項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某的女兒(7歲)在繼承張某遺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該貸款公司有權以抵押房屋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價款在上述債務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判決生效后,張某妻子及女兒未按期履行義務,該貸款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申請拍賣抵押房屋。
在此種情況下,能否保留適當遺產份額作為張某女兒的生活教育費用呢?
小法請法官
01 不為張某女兒保留生活教育費用?
這一觀點的理由:法院處置的是抵押房產,變價款應當優先償還債務,如果有剩余才能考慮遺產繼承事宜。張某雖然已經去世,張某妻子尚在,撫養教育子女是母親應盡的義務,不能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02 應為張某女兒保留生活教育費用?
這一觀點的理由:在實現債權人合法權益之前,應依法保護每名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及受教育的權利,這也是我國憲法所賦予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予以剝奪,應當為張某女兒保留生活及教育費用。
03 執行法官意見
張某女兒自幼喪父,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不論是從道義上,還是從法律上來講,都應保護其基本的生活和教育。因此應當支持在拍賣款中為其保留適當遺產份額。法院依法作出分配方案后,經依法釋明,各債權人均無異議。
小法對你說
在很多人的心中,執行都是“利劍”般的存在,面對被執行人,各種執行措施統統都上!
其實,“崇法善執”才是我們的口號。如何在努力實現申請人勝訴權益的同時,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一直是執行所追求的目標。
本案中,張某女兒雖然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考慮到其實際情況,執行法官在拍賣款中為其額外保留生活及教育費用,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這樣的執行方案也得到了申請人的認可,大家一致認為,孩子是無辜的,應該給她更多的溫暖和愛,讓其開啟一段更好的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