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家房產;福家房產高保保
福州的張女士向FM全媒體《維權超給力》反映,今年六月份,她花99萬購置了一套二手房,交房后發現這套房子居然是“兇宅”。張女士表示,中介當時跟她說“有人得不好的疾病在屋內走的”,她對此并不忌諱,可簽了合同后才發現并不是得病,而是他殺。

今年六月份,張女士看中了福州倉山區某小區的一套40㎡左右的二手房。經過看房,議價等過程,6月29日,她與房東林女士在房產中介門店里簽署了購房合同,成交價為99萬元。
在簽署購房合同前,房東林女士曾要求房產中介在合同中增加了一項內容——“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張女士表示,當時她從中介口中得到的信息是,房東林女士的一位家人“得不好的疾病,英年早逝”,所以增加了這項內容。張女士稱,她對于“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界定不是特別清楚,只覺得如果是得病走的,屬于林女士的個人隱私,就沒有詳細過問。
張女士:“當時得知林女士家里有親人走得比較早,這個我倒是沒有特別忌諱,最后就簽署了合同?!?/p>
張女士辦完交房手續后,10月25日,她從鄰居口中得知,這套房子里曾經發生過命案,并非是“因病英年早逝”。她又詢問多位鄰居,證實這套房子是“兇宅”。
得到這個消息后,張女士驚恐萬分。她認為房東林女士刻意隱瞞此事。她致電林女士希望對方能夠出面協商:“這樣的重大事實我都不知情,購房合同應當作廢,或者應該按照兇宅的價格,退還我購房款差價”。
然而,房東林女士的回復稱,房子已經交付,合同上明確寫了“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包括但不限于自殺、他殺、墜亡、或意外死亡?!?/span>條款與房子實情相符,如果對合同有異議,可以去走法律程序。
張女士:“她對我撒謊了,買房前是‘生病去世’,買房后變成了‘命案’。故意把兇宅偽裝成正常的房子,以正常市場價格出售。補上那個條款讓她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腳?!?/span>
為核實情況,FM全媒體記者聯系上了房東林女士。她承認這套房子的確發生過一場家庭悲劇,存在“非正常死亡”。但她強調,已經把此事告訴給房產中介小夏,甚至還把當時案件的新聞報道給小夏看過,并沒有隱瞞。如果張女士不知情,那就是小夏信息傳達錯誤。
林女士:“我們簽合同前,買賣雙方各在一個房間,由中介來傳達信息。直到坐在一起簽合同的時候,我和張女士才見面。張女士當時并未對合同有什么疑義,那我自然認為中介已經傳達清楚了,買方都能夠接受?!?/span>
不過,FM全媒體記者聯系當時房源方的中介小夏,其卻表示,并未從房東林女士口中得知過,這套房子里發生過命案。買家張女士也向記者提供了她與小夏的溝通錄音。
中介小夏:“當時房東跟我說,因為房子里去世的人年齡不大,四五十歲,如果回頭扯的話也算非正常死亡,為了避免麻煩就改成‘非正常死亡’,沒有說存在命案、他殺?!?/span>
記者也試圖聯系買方張女士的中介“福家房產”的小張,但始終未能聯系上。在張女士和小張的溝通錄音中,記者聽到,小張的說法與小夏一致。其表示,信息都是小夏傳達給他的,沒有故意在交易中提供虛假信息,“有可能是房東隱瞞,讓我們中介誤解”。
但賣家林女士認為中介的說法十分不負責任:“我想反問中介小夏一句,如果我沒有告知他,難道合同是可以隨便亂打印的嗎?生病去世怎么能算非正常死亡呢?更改合同的依據在哪里?”
據了解,所謂“非正常死亡”,在法醫學上指由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難;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受傷害等人為事故致死。與之相對的正常死亡,則指由內在的健康原因導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房屋里有人曾經他殺離世,屬于“非正常死亡”,而不是“正常死亡”。
《維權超給力》特約律師、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周林律師認為,按照風俗習慣來說,兇宅信息屬于與房屋有關的重大信息,房東具有披露義務,否則屬于《民法通則意見》中規定的欺詐情形。目前來看,房東在書面上已經對購房人盡到了披露義務。如果購房人認為房東對于房子情況的口頭陳述與購房合同條款不符,購房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房東做了虛假陳述。周律師同時表示,此案中中介存在一定過錯。
周林律師:“作為專業的房產中介機構,中介公司理應對交易房產進行審慎了解和調查并向購房人予以告知。中介公司未盡審慎義務全面了解涉案房屋的具體情況,致使購房人未能及時獲悉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項,存在一定過錯。”
目前,張女士還在搜集證據,核實究竟是誰向她隱瞞事實。她希望與林女士、房產中介小夏、小張四方對質,尋求真相。后續進展,《維權超給力》將會繼續關注。
記者:Peter King,監制:超藝
本文為福建FM全媒體原創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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