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證—婚前房產證加女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 文 《法人》雜志“有問必答”欄目組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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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法人》雜志“有問必答”欄目組:
我是江西人,退休前曾是一個縣級中學的老師。給貴欄目寫信,想說一下我的個人遭遇和困惑,希望能有專業人士幫忙解答。
我們夫妻兩人育有一子,名叫小志。高考那年,小志不負眾望考上了浙江一所大學。2015年,小志研究生畢業,就留在了浙江,在一家銀行上班。
當時我們想,將來小志要娶妻生子,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住房。我們告訴小志,沒事兒多去售樓處轉轉,有喜歡的房型就告訴我們。
一天,小志打來電話,說看好了一套96平方米的商品房。盡管沒有多少積蓄,近400萬元的購房款也不是小數目,但我們毫不猶豫地向親戚朋友借錢,交付了全款。兩年后,小志結了婚并有了孩子。
為了幫小兩口照顧孩子,我和老伴一起來到浙江,和兒子住在了一起。
2022年4月,兒子因車禍不幸離世。2023年,兒媳找到我們,要求分割最初用小志名義買的這套商品房。她的理由是,房主的名字是小志,她和小志是夫妻,而且也是在這套房子結的婚、生的孩子,房產理應有她一份。
但我們認為,當初買房,是我們交全款,欠下的外債也是我們自己還的,這房子應該屬于我們和小志的共同財產。我們也咨詢過幾位律師,但卻沒有得到確切的、令我們信服的答復。對此我們想問:這種情況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房子屬于我們和小志的共同財產?如果有兒媳的份額,又將如何認定?
江西退休教師蔣某某
2024年3月19日
律師回復

該房為父母全款出資,登記在小志名下,屬于小志的個人婚前財產。
小志意外離世,該房應作為遺產,根據遺產繼承的原則,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都要按平分的原則進行分配。這個房子將由小志的父母、配偶、子女繼承。如果子女僅一個,則第一繼承人共四位,小志的配偶能分到四分之一,孩子分四分之一,父母共二分之一。
因為最初買房時沒有表明買房款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父母借款給小志,需要借條或其他書面證據(包括微信記錄等,只要有借款給兒子的意思表示都可以)佐證;如果無法證明是借給兒子買房的款項,則被判斷贈與的可能性大。
而老人為買房向他人借款,則是另外的法律關系,相當于父母借款幫兒子買房,借款由父母自行償還。
如果小志的妻子沒有證據證明房產系小志父母贈與小志,則可能不被認定是贈與,具體需要法官去評判。
父母出資買房,最好在房本上登記父母與子女共有,如果房本只寫子女名,也建議由子女寫好借據。如果子女已婚,則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簽字,這樣可以保護老人的權益。
編審|渠 洋
責編|惠寧寧
校對|張 波 張雪慧
來源|《法人》雜志2024年04月總第24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