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對象-房產稅的征稅對象與計稅依據是否一致
一、房產稅征稅對象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收對象。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
1、房屋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2、附屬及整套設施
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也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3、地下建筑
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也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
二、從價計征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房產余值。
房產計稅余值=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
(1)在確定計稅余值時,房產原值的具體減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
(2)房產原值應包括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3)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三、征稅范圍
1、房產稅在和工收。
2、山西省人民政府的例外規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大中型企業開征房產稅的通知》(〔1987〕晉政函12號),對設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的大中型企業,均開征房產稅。
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暫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