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房產繼承需要公證嗎,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房屋繼承遺囑不用公證?律師說,好煩的!
王先生的父母年事已高,但他們都是開明人,早早就立好遺囑把自己的房屋分配好了。本想拿去公證,但聽說現在有新規定,遺囑無需公正也能辦理繼承手續,于是大家就把這件事情放下了。
誰知,等到要去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王先生到房屋所屬區域不動產登記中心一看需提交資料的指引,立刻就傻了眼。

律師說法
是否有公證辦手續的難易程度,簡直“蚊同牛比”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的林嘉麗律師說,的確,在2016年7月5日,司法部關于廢止了《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16]63號)后,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規定,明確了辦理房產繼承的以下三種方式(選擇其中一種即可)。
但明眼人一看提交材料清單,就知道房產繼承遺囑有辦公證和沒有辦的區別大了去了,沒辦的清單“水蛇春咁長”(粵語,很多之意),簡直就是“蚊同牛比”(粵語)。
以下清單你要是有用的話,請好好收藏,拿走不謝。
1、提交繼承公證書或司法文書
選擇這種方式辦理房產繼承,需要提交的資料有(以廣州地區為例):
1)廣州市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證書;
3)繼承公證書(須在房屋所在地進行公證);
4)析產協議(繼承內容涉及析產的)法律文書;
5)不動產測繪附圖(數量按申請人數+1)。
2、未提交公證書或司法文書的法定繼承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有繼承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法院宣告失蹤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財產托管人的材料);
3)不動產權證書;
4)財產約定協議及公有住房繳款明細表(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有夫妻財產約定的,屬房改房的還應提交公有住房繳款明細表);
5)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殯葬火化證明、骨灰證等材料);
6)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證明(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所在單位或其人事部門、村委會、居委會出具);
7)全部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8)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晚輩直系血親的親屬關系證明(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子女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配偶的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配偶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父母的死亡證明和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父母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死亡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其繼承份額參照遺囑繼承辦理);
9)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析產協議(涉及析產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如果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本人無法到場的,應公證委托代理人到場或者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承諾書;
10)不動產測繪幅圖(數量按申請人數+1)。
3、未提交公證書或司法文書的遺囑繼承、遺贈
4)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包括公證遺囑或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或錄音遺囑等);
5)財產約定協議或公有住房繳款明細表;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等死亡證明材料;
7)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證明;
8)全部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9)遺囑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及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遺囑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如果死亡的遺囑繼承人立有遺囑的,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遺囑繼承人表示放棄接受繼承或受遺贈人表示同意接受遺贈的聲明(存在遺囑或遺贈協議的,如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法親自到場的,應公證委托代理人到場或者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同意接受遺贈聲明書)
10)遺囑見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遺囑屬于代書遺囑或錄音遺囑的,當事人須到場確認并提供原件核對);
11)析產協議(涉及析產的)、承諾書;
12)不動產測繪幅圖;
13)稅務機關的納(免)稅證明(涉及遺贈的)。
林嘉麗律師說,提交繼承公證書或司法文書辦理房屋繼承登記的,到以下機構均可辦理: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黃浦區、白云區及廣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未提交繼承公證書或司法文書的,只能在房屋所在區或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
(編輯:鄧偉東)
繼承房產必須辦公證嗎?官方:采取自愿原則
[案例]
蚌埠市民張先生的父母生前給他留了一套房,兩年來繼承房屋所有權的事他卻一直耽擱?!耙郧按蚵犨^,繼承房產要辦公證比較麻煩?,F在聽說公證這個程序可以省去了?”
省不動產登記中心人士的回答是:因繼承辦理相應不動產登記的,采取自愿公證原則。張先生既可以自愿先行辦理繼承權相關公證,再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也可以不經公證,直接提出登記申請。
1991 年,司法部、建設部出臺規定要求,不動產繼承需要強制公證,以避免當事人隱瞞繼承人、隱瞞遺囑從而保護當事人權益、預防產權糾紛。2016 年1 月出臺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同年7 月5 日, 司法部宣布廢止之前的文件。自此,繼承權公證不再作為不動產登記申請的必要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繼承權強制公證并不意味著公證和法院裁定的繼承方式就不存在了,而是意味著群眾的選擇權增多了。目前,居民可選擇公證、法院裁定、律師見證書等方式來進行不動產繼承。
考慮到繼承關系的復雜性,以及登記機構的實際審查能力,建議當事人也可以先行辦理相應繼承權公證,然后再提出登記申請。這樣既保證了申請事項的真實準確性,避免產生其他經濟糾紛,同時,也有利于登記事項的快速辦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物權法》第29 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狈课菟袡嗟睦^承,不經登記物權已經生效。但是,處分該不動產時,應先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到繼承人的名下,才能過戶。
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繼承轉移登記,申請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胡霞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