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黃某交代了自己盜竊的事實。黃某到這家賓館工作4個多月,見該賓館服務員們相處很好,警惕性不高,便打起了偷服務員錢物的念頭。5月末一天凌晨,他發現賓館一樓男浴區更衣箱處,服務員吳某的更衣柜開著,從吳某褲兜里拽出了30元錢;幾天后,他發現賓館二樓倉庫內,有一個女式包,趁周圍無人,偷走了包里100元錢;7月中旬一天,他發現一樓餐廳內沙發上一個女式包,偷走了200元錢。

他知道他偷的都是自己的同事,為了不讓被害人發覺自己丟錢,他按比例偷錢,如果有三五百元,他就偷100元,如果在600元以上,他就偷200元,如果在300元以下,他就偷幾十元,以不被人發覺為目的。有時,有同事議論自己丟錢了,他也說自己也丟過錢,裝作被害,讓同事不懷疑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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