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5日,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錢仁風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服刑。

2011年,錢仁風服刑期間不斷申訴,云南省高院亦駁回其申訴。隨后,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建議云南省高院對該案再審。2015年5月,云南省高院決定,由云南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15年9月29日,云南省高院開庭再審此案。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以原判認定錢仁風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再審宣判錢仁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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