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焦點新聞—上猶頭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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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猶焦點新聞—上猶頭條新聞

新京報訊(記者 盧通)今日(4月2日)上午,江西上猶者陳裕咸之死行政賠償案,在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參與庭審的原告代理律師及陳裕咸長子陳維樹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們與被告上猶縣人民政府就案件主體身份、賠償費用、行政賠償與該案刑事部分因果關系等方面展開質證。

死者家屬提行政訴訟

2018年11月14日,新京報刊發《者陳裕咸之死》、《公司的“火熱生意”》兩篇調查報道。報道稱,2017年6月初,江西省上猶縣63歲的陳裕咸因偽劣種子案進京,其間在北京豐臺、大興多輛車內遭人員拘禁毆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陳裕咸符合他人用鈍性外力反復多次作用于頭頸部、軀干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陳維樹提供的一份視頻資料顯示,事發當天,時任上猶縣信訪局長賴學文開價2.5萬元,讓牛力等人員將陳裕咸送回上猶。后公司負責人牛力在內的12名主要嫌疑人被警方控制。

2018年10月14日,陳裕咸家屬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行政訴訟起訴狀》。起訴狀稱,2018 年 6 月 22 日,陳裕咸家屬向上猶縣人民政府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應由上猶縣人民政府向陳裕咸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賠償金共計4,970,089.48 元。2018年11月7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立案。

2018年12月5日,上猶縣政府就陳維樹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向贛州中院遞交了《行政訴訟答辯狀》,答辯狀稱陳裕咸死亡系牛力等人個人違法行為所致,與上猶縣人民政府無關,上猶縣人民政府不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被告主體身份、因果關系成爭議焦點

陳裕咸一方的代理律師透露,今日庭審中雙方首先爭議的焦點為案件的被告主體身份。原告認為,案件涉事單位上猶縣信訪局系上猶縣人民政府一科級單位,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上猶縣人民政府為此案適格的行政訴訟被告。而被告方認為,上猶縣信訪局具有自己的組織機構代碼,因此上猶縣人民政府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該案行政訴訟賠償與陳裕咸之死刑事案件的因果關系,亦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原告認為,陳裕咸之死與上猶縣信訪局違法違規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信訪局所屬的縣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認為,陳裕咸之死系公司牛力等人非法行為所致,信訪局委托牛力等人將陳裕咸送回,屬于一般的民事委托,并未授權牛力毆打陳裕咸,上猶縣人民政府不需為牛力等人授權以外的非法行為擔責。

此外,雙方還就行政賠償的具體金額展開了質證。陳裕咸透露,法官曾當庭詢問到庭家屬,能否走調解途徑處理此案,但到庭家屬表示需與未到庭的其他家屬商議再做回復。法庭并未當庭宣判。

新京報記者 盧通 編輯 白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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