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高速公路多少米可以拆遷;距離高速公路多少米宅基不拆
■本文作者:李鵬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看到這個問題,有的人認為政府總會以不在征收范圍內而拒絕進行拆遷補償,無論自身陷入怎樣的境遇都逆來順受;有的人認為即便不在征收范圍內,但是修建公路,對自己的生產和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應當進行拆遷補償。下面筆者通過一個案例對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房屋是否可以要求拆遷補償來進行詳細分析。

劉女士系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某鎮某村村民,于1996年獲批宅基地,與劉女士情況相同的也有其他村民。因宅基地位于山坡之上,受地勢及土質影響,不適宜建造房屋,村民全部遷移至山腳下修建房屋,故造成了實際宅基地與獲批宅基地位置不一致的局面。
因修建山西離隰高速,部分村民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按照征收單位的反饋,劉女士的房屋不在征收紅線范圍內。但是,劉女士的宅基地及房屋部分位于高速高架橋30米范圍內,部分位于30米范圍外。征收單位拒絕對劉女士房屋實施拆遷補償。在高架橋建設過程中,建設施工單位并未能保證安全施工,未對劉女士房屋采取必要的防護和避險措施,擅自在劉女士宅基地及房屋周邊堆砌砂石土渣,致使劉女士宅基地發生沉降,房屋陷入地勢低洼處,雨季時分,劉女士房屋幾乎被全部淹沒。
另外,由于建設施工單位橋墩打樁工作,導致劉女士上述宅房屋被震裂。劉女士多次找高速項目部協商,鑒于房屋受損的事實,項目部可以對房屋評估補償,但是總以獲批宅基地與實際占用宅基地位置不一致,且不在征地紅線范圍內為由,對土地評估價、臨時安置費、房屋搬遷費、獎勵費等補償利益不予補償。劉女士當然想獲得與其他人同等的補償利益,遂咨詢北京在明律師,在聽取律師分析后,決定委托。
本案系建設施工單位不規范的施工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按照常規思路,應當就劉女士遭受的損害起訴建設單位要求對損失進行賠償。但是,該賠償范圍非常單一,僅限于房屋的直接損失,其他補償利益無從主張,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非萬全之策,一定不會給劉女士爭取到更多的利益。另外,筆者認為,在政府明確告知不在征收紅線范圍內的情況下,我們直接申請補償安置依據不足,而且會使案件陷入僵局。故,我們應該換個思路,無論劉女士房屋是否在公路規劃紅線范圍內,是否應當被征收,針對已經發生的房屋毀壞的事實,從不同角度分析,讓政府介入協調處理。
一、首先發律師函與縣政府溝通劉女士所面臨的情況,尋求協商解決的可能。律師函發送后,起到了一定效果,縣政府工作人員主動聯系了辦案律師,在進行詳細溝通后,負責拆遷的工作人員表示愿意出面與高速項目部溝通,并在后續確實有了進展。但是在劉女士向鎮政府表達了自己的訴求后,鎮政府工作人員出現了懈怠和不耐煩的情緒。
二、劉女士擔心被忽悠,辦案律師理解劉女士的心情,故建議啟動下一步程序,即要求縣政府介入對劉女士面臨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該申請的重點在于縣政府是否有相關職責。這也是筆者在本文重點闡述的問題。
1.縣政府作為《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實施主體,其應當承擔起組織實施的職責,對于征地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行為具有處理職責。劉女士房屋雖不在征地紅線范圍內,但是房屋受損的事實發生在征地實施過程中,更何況劉女士的遭遇發生在縣政府轄區內。
2.劉女士的房屋因公路建設單位的生產建設行為而發生損壞,屬于安全生產事件。根據《安全生產法》,縣政府具有監管職責,對于安全生產行為應當及時進行協調、處理。
3.劉女士的房屋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劉女士不得翻建或者重建涉案房屋,否則可能會危及公路安全。故,在涉案房屋發生毀壞,但是又無法重建的情況下,這一矛盾無法解決,只能通過拆遷補償的方式予以拆除。
4.劉女士房屋位于山腳下,且因高架橋的修建,已被雨水淹沒,屬于由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縣政府具有防治地質災害的職責,使人民群眾免于地質災害的威脅。
無論是從安全生產角度,還是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不得新建建筑物角度,抑或是地質災害防治角度,縣政府均應當履行相關職責。筆者認為,不同的法律規定了縣政府不同的職責,筆者引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目的只有一個,讓縣政府介入劉女士房屋受損事宜,并進行協調處理,加快解決問題的速度和質量。雖然現在程序還在進行中,但是筆者相信劉女士的問題可以順利解決。
“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但是非公路建設征地紅線范圍內的房屋是否可以要求拆遷補償”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鍵在于針對已經發生的事實,是否可以通過相關法律,尋求讓政府介入處理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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