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要素的構成;農業生產要素的基本要素
古羅馬法的物權法實際上充滿了關系性因素,它絕非后代研究者所認為的那樣——是個別性物權法

茲從以下角度可以略知一二
與社會本體的協調規范與社會本體的協調,即法律上的物權是社會中的法律物權,它不可能脫離社會母體而獨存,因而它也受到社會母體施于其上的諸種規范、因素的影響
在古羅馬是強有力的物權規范,這種協調涉及到宗教規范、規范、習俗(慣)、經濟規范等方面
羅馬人是非常務實的民族,他們重實踐輕理論、重實用輕抽象的品格反映在處理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上,就是使二者保持協調,不使法律成為空洞的、脫離生活的教條,這可從《法學總論》中窺見一斑,其第11節規定:“至于每一國家為自身所制定的法律則經常變動,其變動或由于人民的默示同意,或由于以后制定的其他法律
”《法學總論》將法分為自然法、萬民法、市民法這三種形式,并在物權法中屢次提到這些區分,這說明了羅馬人將自己特有的物權法(市民法)與全民族共有的物權法及人與動物共有的自然法予以協調的思維方式
首先,要考察經濟規范
經濟規范包括經濟實踐——比如農業、手工業、貿易中所形成的習慣、慣例,也包括經濟文獻中的金玉良言
從經濟文獻來看,較為著名的有加圖的《農業志》、瓦羅論《農業》、西塞羅的經濟思想、科路美拉的《論農業》、老普林尼論農業、小普林尼關于莊園經濟問題的通信、提貝里多斯的經濟觀點等等;這些文獻包括了諸多對于經濟的箴言
馬可·鮑爾奇·大加圖系古羅馬共和時期著名的政治家和作家,在《農業志》中,他指出:“他們稱贊好人時這樣稱贊:‘好農民’,‘好莊稼人’
受到了這樣稱贊的,就被認為受到了最大的稱贊
……[農民的]利益來得最清廉、最穩妥、最不為人所疾視,從事這種職業的人,絕不心懷惡念
”“如果你在田野居住舒適,你就更樂于頻頻前往,田產就會更好,更不辜負人,你就會收獲更多;‘前額優于后腦’——主人的眼光最重要
”“勿損壞莊稼,因為那是不吉利的
”大加圖實質上是重農輕商的,并且強調人與自然的頻繁交往所形成的長期關系;他關于損壞莊稼不吉利的觀點是遠古流傳下來的宗教因素影響的結果,例如《十二銅表法》的規定
瓦羅是古羅馬共和時期的作家和學者,曾任大法官,在《論農業》中他講到農業目的和范圍時說:“請給我們說一說,務農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為了實用,還是為了消遣,或者是二者都為?……”;在該書第四部分中,瓦羅非常明確地、非常詳細地區分了農民的兩個目標,即效用和樂趣,茲錄全文如下:“按照恩尼烏斯的說法,農業的要素也就是構成宇宙的要素:水、土、空氣和陽光
原來在播下種子之前,人們必須對這些事情有所了解
因為它們是一切產物的根源
農民必須以此為起點,向著兩個目標前進,這兩個目標是效益和樂趣”
效用是為了尋求利益,樂趣是為了獲得愉快
瓦羅所說的農業“令人愉快”的目標實際上包含了生態交往、精神交往的思想,這可從他關于水、土、空氣、風的具體敘述得到佐證
西塞羅在《論公職》中講到了世代的力量:“大自然同樣借助理念的力量把人與人結合到一個語言和生活的共同體中
可以說,最重要的是它使人牢固樹立起對其后代強烈的愛
它也促使人們一道集會,形成公民大會并使他們加入其中
這樣做的結果,大自然又進一步驅使人去努力創造那些其安適和需要的東西——不是為他個人,而是為他的妻子、兒女以及其余他所親近和應供養之人
這一責任也激起他的勇氣,使他更堅強地去履行生活上各種積極義務
”在講到“對各種職業的看法”時,他說:“但是在一切收入有所保障的職業當中,沒有一種比從事農業更好、更有利可圖、更使人愉快、更適合于一個自由民了
”西塞羅在《法律篇》中更是充分地顯示了其對于人與自然(物)的關系性的向往和強調,這反映了當時羅馬共和國人的普遍心態
其次考察宗教規范
R.H.巴洛在研究羅馬人時指出:“人們在一切被認為能夠找到的地方——在占星術和巫術中,在宗教儀式、凈化儀式以及異族崇祀的期許中,在通行的江湖丹方和秘密崇信中——焦灼地期待著幫助
”盡管羅馬世界充斥著多種宗教和哲學,但是斯多亞學派強烈的宗教色彩受到了羅馬人的歡迎
對斯多亞學派來說,對人重要的是“他得順自然而生活”,而自然則注定萬物的力量(force)或神意(providence)或理性(reason)或命運(fate)
有時它被當做神而提及,有時神等同于自然,而斯多亞主義就此成了泛神論
人類幸福之希望皆在于順從這無所不在和支撐生命的力量(power)
斯多亞主義對法的影響是深刻的,大量受過良好教育的,以及絕大部分有思想的羅馬人都是斯多亞主義者,且許多是律師
“自然法”被認為終有一天將重新發現,在此期間,“萬民法”只是其模糊的摹本
例如:西塞羅在《法律篇》第1卷中借馬庫斯的嘴指出,人和神的第一個共有就是理性[6]
但那些共同擁有理性的還必須共同擁有正確的理性
而且既然正確的理性就是法,我們就必須相信人也與神共同擁有法
進一步說,那些分享法的也一定分享正義;而所有分享這些的都應視為同一共同體的成員
如果他們真的服從同樣的一些權威和權力,那么這一點就更加真實;事實是,他們的確服從著這一神圣制度、神圣心靈和具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的神
再來看看羅馬的家庭規范,與中國家族規范大同小異
R.H.巴洛指出:“稟賦(genius)這一概念或許能最充分地表現羅馬式觀念
稟賦觀念源于由于生養諸子而成為一家之主的男性家長(paterfamilias)
羅馬人將家長的本質特性單獨分別出來,并賦予其一種獨立的精神存在性;家長管理著家庭,家庭因他而得以延續,并受到他的保護
由于處于這樣一種子—父—子—父的神奇序列中,個體就此獲得一種新的意義”
從《法學總論》關于家庭的法律規定中,仍然可以看出家族對個體的優先性的痕跡
這種規范與其他規范一起,構成了羅馬的古老風習,直到羅馬帝國滅亡之日,它們依舊發揮著強有力的作用
2.物權團結規范物權團結規范表明人與物之間是受到團結這一規范調整的,團結規范是任何法律物權所無法回避或反對的社會規范
首先是在《法學總論》中可以合理地推測到當時的法學思想及法律制度已經注意到了維護人與自然要素之間的團結(即合作與團契)的必要性及其對于物權法的影響
(1)、第2卷第1篇第15及16節中講到了人和動物之間的團契對于所有權取得規則的影響,這里講的是人與動物因共同生活產生的情感是所有權歸屬規則的重要參考因素
(2)、第20及21節實際上是現代生態學的相互聯系的即自然要素之間的團契問題
(3)、第5節實質上規定了人在物上的休閑權(實質上是團契規范):“公共使用海岸也屬于萬民法的范圍,如同公共使用海洋本身一樣
因此任何人得自由在海岸上建筑小房以供憩息
”西塞羅在《法律篇》中也講到了人與自然的團契規范:心靈“掙脫了對于死亡和痛苦的恐懼,就進入了一個為了愛也只承認愛自身的、會同由于大自然而參與的一切人的合伙”
《法學總論》對于自然法的闡釋也隱含了從古代流傳下來的人與動物一體的觀念的痕跡,它講:“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給一切動物的法律
因為這種法律不是人類所特有,而是一切動物都具有的……由自然法產生了男與女的結合,我們把它叫做婚姻;從而有子女的繁殖及其教養
的確我們看到,除人而外,其他一切動物都被視為同樣知道這種法則
”結論從以上范疇分析、闡釋來看,古羅馬物權法實際上是將個別性和關系性錯綜在一起的混合型物權法,世人所謂羅馬法是高度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法,這個結論的依據僅是從法律條文上可以找到,在實踐論的意義上,古羅馬物權法律始終是以社會性的物權規范為基礎,這是古羅馬物權法的實質性部分和真正的內容
環境法更為強調人與自然(物)之間的關系性,近現代物權法,乃至古羅馬物權法則更為強調人與自然(物)的個別性,以環境法的理論和世界觀作為準則和參照系,就能更清楚地考察古羅馬物權法的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