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詐騙的區別(欺詐合同案例)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同屬詐騙犯罪的范疇,有許多共同之處,但二者在邏輯上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在立法上屬于法條競合關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對方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就是掩蓋客觀上的事實,使對方對事實產生錯誤認識,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的交出財物。
那么合同詐騙罪呢,也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同點強調的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比如說:明知自己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還跟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呢把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預付款、定金、保證金逃跑。還有就是,先支付部分貨款,作為誘餌,等到對方交會全部貨物后,其余的貨款就不支付啦。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哪里呢?
1、客體方面,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合同詐騙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合同詐騙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范圍的特殊性。 3、主體方面,詐騙罪限于自然人主體,合同詐騙罪主體還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4、當某一行為既符合合同詐騙罪又符合詐騙罪的物證時,按照法條競合“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規則,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這就是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比個心][心星][喜鵲左][玫瑰][呲牙][大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