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可轉債怎么買_香港可換股債券
一個可轉債最基本的四大要素就是轉股、下修、回售和強贖條款,下面分別詳細說說。
條款規定可轉債按照什么樣的價格比例轉換成對應的正股股票。

比如轉股價是25,就是面值100元的可轉債可以按照25元轉換成4只正股股票,這個轉股價是不隨正股實時價格波動的。如果可轉債變身股票的話,拿到股票乘以當時的股價就是變身完了的總身價。
轉股價和正股價的偏離直接導致了可轉債價格的漲跌,轉股價低于正股價的時候可轉債的價格上漲,正股價低于轉股價時可轉債價格下跌。再加上溢價率的因素,可轉債價格圍繞轉股價值上下波動。
一般情況下,如果連續30個交易日內,至少有15個交易日正股價在轉股價80%以下,上市公司有權下調轉股價,具體以發行公告為準。
還是剛才那個例子,如果股票價格大于25,那就是賺了;股票價格小于25,比如掉到20元,我一只可轉債轉成4只正股就值80元了,那不是賠了嗎,這時候沒有哪個債主會去讓可轉債變身轉股的。注意,上市公司的騷操作來了,這個轉股價是可以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修改的,也就是說這是個可變參數,他調了參數之后同樣是一份可轉債能變身的股票不就多了嗎?還是剛才那個例子,轉股價25改成20,面值100的可轉債又能換5只正股了,變身后總價值還是100。這不就相當于上市公司說,我前段時間沒干好,掙得不多,股價跌了,那不算了,咱們重新來過。又回到起跑線了朋友們,等著股價上漲掙錢吧。
但是下修條款也有限制,有的發行公告規定,修正后的抓安股價不得低于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之間的較高者,還有莊家不得低于每股凈資產,而且下修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同意才可實施。
另外下修是上市公司的權利,不是義務。有的上市公司不差錢,寧愿還本付息也不下修,或者大股東沒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絕對話語權,就可能不會下修。
如果連續30個交易日內,至少有15個交易日正股價不低于轉股價的130%,或可轉債未轉股余額低于3000萬時,上市公司有以票面價值加當期利息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一般強贖價格是103以內。
可轉債有八九成的最終歸宿是強贖退市,強贖也是大部分可轉債購買者的期盼,當觸發強贖條款時,說明可轉債已經在130元以上停留了一段時間了,上市公司發起強贖就是提示廣大可轉債購買者盡快落袋為安,轉股或者賣出,這樣上市公司就可以不用還錢了。當然,如果成本價高于強贖價,而且沒有關注強贖公告,被上市公司以103元收回可轉債的話,還是會造成虧損。
特定時間內,如可轉債最后兩個計息年度,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內正股價低于轉股價70%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以面值加當期利潤回售給上市公司,這是義務可轉債持有人一旦發起回售,上市公司必須還錢。
可轉債的回售條款,是監管部門送給持有人的一張特別保險單,回售條款是中國的特色,香港和美國是沒有的。所以中國的可轉債價格最低也不會到80元,有回售條款的幾乎沒有下過90元。
總的來說,回售條款催促上市公司下修轉股價,推動可轉債強贖,最終促使可轉債持有者轉股,達到上市公司“借錢不還”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