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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臺投訴找哪個部門—網絡平臺投訴找哪個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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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臺投訴找哪個部門—網絡平臺投訴找哪個部門舉報

網絡平臺投訴找哪個部門—網絡平臺投訴找哪個部門舉報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分四個部分,共20條。本文將從受害人維權路徑的角度予以解讀。

一、《意見》的適用主體是公民

《意見》前言指出: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公民人格權益和網絡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執法司法實踐,制定本意見。

據此前言,《意見》的適用主體是公民。即公民被網絡暴力侵害了,可依據該意見維權,而法人(企業、社會團體、機關、事業單位)及非法人組織等則不能據此意見維權。企業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如被他人利用網絡捏造并散布的虛偽事實嚴重侵害的,可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追究不法者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刑事責任。

二、《意見》中相關罪名的法律規定及追訴標準

《意見》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網絡暴力行為的性質及罪名認定作出了指引性規定。首先,對于絡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以侮辱罪、誹謗罪定罪處罰。其次,組織“人肉搜索”,違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另外,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可以適用非法利用絡罪。最后,對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絡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還可以適用拒不履行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筆者針對上述各罪名的追訴標準及量刑標準結合《意見》進一步闡述如下:

(一)侮辱罪、誹謗罪

1.《刑法》對侮辱罪、誹謗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侮辱罪、誹謗罪的追訴標準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侮辱罪、誹謗罪的追訴標準和量刑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

3.《意見》對適用侮辱罪、誹謗罪的規定

《意見》第2條:在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意詆毀、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意見》第3條:在絡上制造、散布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意見》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對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如何定罪作出了指引性規定,且對于在實踐中侮辱罪、誹謗罪的自訴難以取證、公訴難以啟動這一難題提供了具體的解決辦法,筆者將在后續的維權途徑中進一步闡述。

(二)非法利用絡罪

1.《刑法》對非法利用絡罪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2)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3)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非法利用絡罪的追訴標準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利用絡、幫助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十條對非法利用絡罪的情節嚴重作出了具體認定。

3.《意見》對適用非法利用絡罪的規定

《意見》第5條:基于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等推送、傳播有關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利用絡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雖未對于發布網絡暴力信息可以適用非法利用絡罪作出明確規定,但《意見》第5條明確指出,對于網絡上一些為蹭炒熱度,利用網絡發布有關網絡暴力犯罪的信息的行為,同樣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罪名。這對網絡暴力的發生起到一定的預防作用,以往一些網絡達人,其實對于正在發酵的網絡暴力事件本身并不關心,只想通過引發熱度話題,達到提高自己流量的目的,但殊不知因其在網絡上有一定知名度,粉絲群體眾多,最終導致了大型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成為了將網絡暴力事件推上頂峰的“肇事者”。該《意見》的發布,讓這些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大V”們也要開始思考自己是否能夠承擔發布、轉發相關網絡暴力犯罪信息所帶來的責任,至少筆者相信以后網絡“大V”們將更能明白自己作為公眾人物,除了享受網絡帶來的時代紅利,同時也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1.《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追訴標準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追訴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

3.《意見》對適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

《意見》第4條:組織“人肉搜索”,違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人肉搜索”行為是網絡暴力事件在發酵前期經常發生的事,為了獲取網暴對象的家庭情況、個人經歷等,網民們往往利用各種手段“扒”出網暴對象的相關情況并隨時更新,以便“吃瓜群眾”進一步討論。故《意見》的發布,將組織“人肉搜索”的行為認定為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大大增加了這些“扒手”們的違法風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預防網絡暴力事件發生的作用。

(四)拒不履行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1.《刑法》對拒不履行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拒不履行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追訴標準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利用絡、幫助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拒不履行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追訴標準及量刑標準作出了具體認定。

3.《意見》對適用拒不履行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規定

《意見》第6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所發現的有關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網絡暴力事件往往發生在網絡的各大平臺上,例如某博、某音等,而被網暴的當事人在網暴事件前期一般都會通過各大平臺內部投訴舉報發布相關不實言論、企圖制造輿論導向的人員,由于事態尚不嚴重,故很多時候平臺對此并不會引起重視,但網絡暴力通常發酵極其迅速,當事態嚴重時,平臺已然來不及阻止,故《意見》的發布,也促使網絡的各大平臺對于該類事件提起高度警惕,對于網絡暴力事件的預防有積極作用。

(五)網絡暴力犯罪的從重處罰情形

另外,《意見》第8條還規定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治精神,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持嚴格執法司法,對于網絡暴力違法犯罪,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眾”的錯誤傾向。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組織“水軍”“打手”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

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的;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三、被網暴后的維權途徑

以往面對網絡暴力,雖然法律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行政機關舉報、向公安機關控告、提起刑事自訴等方式來維權,但在實踐中很多受害者在面臨網絡暴力的時候精神正遭受重大打擊,并不能冷靜地面對事件的發生同時對證據及時進行固定和公證,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導致后續維權中因為缺乏證據,或證據缺乏證明力,使得維權之路鋪滿荊棘,難以推進。

《意見》的發布,不光對公安機關協助取證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也界定了公訴與自訴的條件,另外還規定了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具體條件,這些都是對被害人進行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同時也體現了執法、司法部門對于網絡暴力“零容忍”的決心。以下通過四種方式闡述具體的維權途徑。

(一)民事訴訟

《意見》第9條規定,針對他人實施網絡暴力行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申請,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意見》第15條規定,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對于網絡暴力行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且《意見》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權利人申請,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這一舉措,有利于及時制止網絡暴力的影響擴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預防作用,也對當事人進行維權提供了更多可能。

(二)行政舉報

《意見》第7條規定,對網絡暴力行為,應當堅持多元共治,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施網絡侮辱、誹謗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對于網絡暴力尚不構成犯罪但達到一般治安違法案件的處罰標準,則可能會受到行政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有關行政機關,比如向公安局報警,對施暴者予以行政處罰以此進行維權。

(三)刑事自訴

對于網絡暴力行為涉嫌侮辱罪、誹謗罪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對于網絡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已構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訴條件的,可以告知報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意見》第11條,根據《刑法》規定,對于被害人就網絡侮辱、誹謗提起自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查明網絡侮辱、誹謗的行為主體,收集相關信息傳播擴散情況以及造成的影響等證據材料。經公安機關協助取證,達到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立案;無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另外,《意見》還提出,為有效保障受害人權益。辦理網絡暴力案件,應當及時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意見》的該規定提高了在面對網絡暴力難以取證的受害人維權的積極性,因為很多受害人往往就是因為無法取得證據而被迫承受著網絡暴力帶來的傷害,促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無視法律。而如果能夠得到公安機關的協助取證,將對受害人維權之路提供了巨大的幫助,也對施暴者起到震懾作用,從根源上預防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

(四)提請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意見》第16條規定,網絡暴力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暴力治理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該規定是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網絡暴力情形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故當發現網絡暴力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履行公益訴訟監察職責。

四、網絡侮辱、誹謗案自訴轉公訴的銜接程序

《意見》對于網絡侮辱、誹謗案的公訴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也明確規定了該類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程序。

(一)公訴的適用條件

《意見》第12條,根據《刑法》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網絡侮辱、誹謗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公訴程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的;

(2)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

(3) 侮辱、誹謗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社會影響惡劣的:;

(4) 組織、指使人員在多個網絡平臺大量散布侮辱、,社會影響惡劣的;

(5) 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二)自訴轉公訴的條件

《意見》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公安機關已經作為公訴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請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原自訴人可以作為被害人參與訴訟。被害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五、結語

兩高一部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共有二十條,涉及十個方面,其內容為網絡暴力的受害者指引了維權方向,提出了解決路徑,使受害人在維權時能夠有信心,有決心,相信司法的力量能夠成為受害人最堅強的后盾。

另外,筆者還想說,在網絡飛速發展的時代,網絡暴力現象永遠不會消失,每個人都可能成為網絡暴力的受害者,也可能成為網絡暴力的施暴者。身為“網絡公民”,我們都應該明白,消息的傳播速度是幾何遞增的,一個人言論的覆蓋面積會增加,隨著覆蓋面積的增加,所要承擔的責任就越重。所以在按下回車鍵之前不妨先想一想,即將發送的這句話,如果是在面對面的現實生活中,如果是對自己的親友,還會如此輕易說出口嗎?那一刻,答案已在人心中。

本文作者:

郭海超,德恒雄安辦公室實習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刑民交叉領域爭議解決、企業刑事合規及民事合同爭議糾紛。

指導合伙人:

王剛,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股權糾紛、投資糾紛、合同糾紛的重大民商事訴訟,重大經濟犯罪刑事舉報代理,重大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的辯護,危機處置,反舞弊反欺詐。

聲明:

本文由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德恒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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