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八種證據類型;刑事案件證據八大類
一、刑事證據的收集規則: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刑訴法》第52條)。
二、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如何使用:
①監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高檢規則》第65條)
②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監察證據的審查判斷,適用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高法解釋》第76條)
【注意】: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沒有證據種類的限制

三、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如何使用:
①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檢查等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高檢規則》第64條、《公安部規定》第63條)
②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注意】: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使用過程中存有不同。
(1)公安機關、檢察院階段:行政機關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檢查等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在法院階段:行政機關收集的只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這四類證據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視為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高法解釋》第75條)
【立法背景】對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是因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的客觀性較強,不太容易發生變化,而且很難重新收集,故一般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但是,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恰恰相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