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詢問筆錄詳細范文—公安詢問筆錄范文圖片
目錄
一、詢問筆錄中應當告知的事項
(一)執法身份告知
(二)傳喚事由告知
(三)家屬告知
(四)權利義務告知
(五)鑒定結論告知
二、詢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的事項
(一)口頭傳喚
(二)詢問聾啞人
(三)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
(四)口頭傳喚嫌疑人
(五)傳喚嫌疑人告知家屬
(六)投案自首
(七)詢問未成年人
(八)筆錄簽字確認
一、詢問筆錄中應當告知的事項
(一)執法身份告知
《行政處罰法》第55條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二)傳喚事由告知
《治安處罰法》第82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三)家屬告知
《治安處罰法》第83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四)權利義務告知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4條規定: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五)鑒定結論告知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7條第2款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二、詢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的事項
(一)口頭傳喚
《治安處罰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二)詢問聾啞人
《治安處罰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并在筆錄中注明。
(三)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
《治安處罰法》第86條第2款規定: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并在筆錄上注明。
(四)口頭傳喚嫌疑人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7條第1款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五)傳喚嫌疑人告知家屬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7條第3款: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55條第1款第5項: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后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六)投案自首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對于投案自首或者群眾扭送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詢問查證,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七)詢問未成年人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5條規定: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八)筆錄簽字確認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7條規定: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手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