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報批程序-監督執法工作規定涉及的審批權限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將其中的期限要求進行了整理,為便于記憶和查閱,去除了規范性的表述,執法人員在應用時要注意把握。
管轄爭議
發生爭議起7個工作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共同的上一級部門7個工作日內指定管轄
案源核查
15個工作日+延期15個工作日,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時間不計入核查期限
先行登記保存
保存期限為7個工作日,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手續
強制措施
30日+延期30日(需告知當事人) , 不含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時間
例外:《禁止傳銷條例》延期15日,《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延期45日
協助調查
15個工作日+延期N日(需告知被協助方)
陳述申辯
告知書送達5個工作日后,當事人不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權利
公示信息撤回
依法應當撤回的行政處罰決定公示信息,3個工作日內撤回并公開說明理由
辦案期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延期30日+合理延期一次(需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等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案件審核
10個工作日+延期N日
當場處罰
當場收繳的罰款2個工作日內上交,7個工作日案卷歸檔保存
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
文書送達
當場送達/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送達,公告60日視為送達
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發出催告書10個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非訴案件3個月,訴訟案件2年
結案審批
符合結案條件的15個工作日內結案
來源:市監法規
編輯:黃克樹
一審:呂寧屏
二審:陳華
三審: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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