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監察權限有哪些措施、監察機關監察權限有哪些措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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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執法調查工作規范化建設,嚴格按規定對監察措施進行審批和監管,依照法定的范圍、程序和期限采取相關措施,出具、送達法律文書。
第五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中,可以依法采取談話、詢問、查詢、調取、勘驗檢查、鑒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訊問、留置、凍結、搜查、查封、扣押、通緝措施。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依法執行。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中不得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開展問責調查,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依法采取相關監察措施。
第五十六條 開展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談話、詢問等調查取證工作,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并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妥善保管、及時歸檔,留存備查。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的,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經審批依法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條 需要商請其他監察機關協助收集證據材料的,應當依法出具《委托調查函》;商請其他監察機關對采取措施提供一般性協助的,應當依法出具《商請協助采取措施函》。商請協助事項涉及協助地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對象的,應當由協助地監察機關按照所涉人員的管理權限報批。協助地監察機關對于協助請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配合。
第五十八條 采取監察措施需要告知、通知相關人員的,應當依法辦理。告知包括口頭、書面兩種方式,通知應當采取書面方式。采取口頭方式告知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制作工作記錄;采取書面方式告知、通知的,可以通過直接送交、郵寄、轉交等途徑送達,將有關回執或者憑證附卷。
無法告知、通知,或者相關人員拒絕接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工作記錄或者有關文書上記明。
(來源:河南監委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