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后先雙開還是先逮捕—留置后先拘留還是先逮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貪污受賄在3萬元以上的情況,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貪污受賄案件,一般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后,移交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再提起訴訟。在日常新聞報道和官方通報中,我們也常??吹侥衬愁I導干部涉嫌貪污受賄被逮捕的新聞。那么,本文討論的問題是:對于涉及貪污受賄案件、應該被逮捕的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采取逮捕,而采取監視居住呢?
我們先從一個案例說起。

我國東部沿海某縣國土資源局女副局長F,1985年出生,黨員,2018年的時候,利用職務之便利,貪污公款和接受不法商人的賄賂數百萬元,經人舉報后,經過市紀委監察機關批準,被縣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留置調查3個月后,掌握了她確鑿的貪污受賄證據,經過本縣的紀檢監察機關研究并報縣委批準,給予其“雙開”并移交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但在縣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并移交縣檢察院批準逮捕D過程中,情況有變:F提出自己已經懷孕,經過司法機關委托醫院對其體檢,確認F的確已經懷孕,原來系二胎懷孕。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懷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雖然符合逮捕條件,但可以不被逮捕而進行監視居住。
我們來看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第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對于這一條,我們在媒體報道中,也會看到某某“打老虎”,在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時候,已經“病入膏肓”,這種情況下,顯然不適合逮捕。
第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已經被確認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也不能實施逮捕。上述案例中的F即符合這種情況。
第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比如,作為某幼兒的單親母親或父親,也無其他親人可以撫養此幼兒。
第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第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可見,上述F符合第二條的情況,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后,采取監視居住的方式,由檢察院接受其案件并提起訴訟。而且,采取監視居住,并不是不被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