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結束后移送檢察院期間_留置后移送檢察院后還通知家人嗎
撰文 | 趙萌 編輯 | 鄒春霞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
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向大會作說明時如此表述。
作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三個試點省份之一,浙江為監察法的制定提供了實踐素材。3月14日,在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浙江代表團駐地,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劉建超接受了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采訪。(戳劉建超可了解更多他的故事)
劉建超詳談了浙江如何使用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并回應了為何留置期間律師不宜介入。據他透露,浙江監察委移送案件平均留置的時間是42.5天,比改革前紀委“兩規”和檢察機關偵查平均用時縮短了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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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留置
政知見:監察法草案規定了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浙江作為試點在改革時,對留置措施具體是怎么執行的?
劉建超:目前監察法草案還沒有通過,浙江監察委開展監察試點工作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注: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決定》把談話、訊問、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權限賦予三個試點省份。留置措施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項,現在監察法草案對12項措施的規定予以繼承,并對留置的標準予以設定。
監察法草案有規定,即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在實際中,是監察委相關專案組掌握相關證據,并判定有以上幾種具體情形之一后,提出工作意見,最后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執行留置措施。執行留置措施,有兩方面力量,一是監察委的調查人員,一是公安人員。主要是利用公安執法的能力和權力采取留置措施,確保依法留置。
留置期間生活需要是被重視的
政知見:這次提請審議的監察法草案對留置場所有規定,實踐中,留置的場所具體指什么?對被留置人的生活起居保障是怎樣的?
劉建超:監察法草案規定留置是在特定場所。
浙江的實踐,一是,原來紀委辦理黨員紀律審查的場所,也叫“兩規”場所,現在繼續運用為留置場所。國家監察委成立后,會有四級監察委,市級以上有“兩規”場所,縣以下就沒有。所以,我們采取了另一個辦法:縣以下采用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級的留置場所去留置。
二,把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里的部分設施進行改造,成為留置場所。開辟成留置專區后,不再是看守所。
留置開始后,被留置對象會被安置在一個相對舒適的地方,條件和看守所完全不是一個概念,生活起居設施比較舒適,也非常安全,飲食也有保障。他們被留置過程中,生活需要甚至是特殊需要也是會被重視的,比如有些人定期服藥,吃降血糖、降血壓等日常藥,我們是會向他們提供的。一些人每天還會進行必要的醫療檢查,比如量血壓,有必要的話,還可以去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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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第1分鐘到最后1分鐘都在監控下政知見:被留置人權利保障靠什么監督?
劉建超:這是有嚴格的紀律和法律要求的。比如浙江,留置是在24小時監控下,從留置的第一分鐘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鐘都處在監控之下,也就是“全程留痕”,談有關問題要錄音、錄像,這比以前檢察機關偵辦職務犯罪案件要求更高。
我們內部有幾個規定:一,調查組人員自身要有監督,調查組組長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二,監察委內部有一個案件管理部門,對留置期間的所有事情進行監督,出現問題要及時報告,違規的問題要及時制止。這是內部制約機制。
同時,公安機關也要對留置場所進行24小時監控。對留置場所和人員監控的一塊屏幕,既有監察委案件管理室在看,也有公安機關在看。這也是一個制約關系。
另外,留置期間的談話、詢問的實行也是有嚴格規定的,我們在夜里11點前必須結束談話,保證被談話人的休息時間。
在辦理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案子時候,一些原來有相當地位的領導干部,心理落差非常大,所以在采取留置措施時要很謹慎,確保安全。有一次我們在處理案件的時候,被調查對象的夫人非常壓抑,我們也請她來談話,談話并不是調查她,而是請專門的心理醫生來和她談話,這樣效果非常好,被調查對象也很感動。可以說,這些案件工作做得很細致,包括今年春節我們工作人員在各個留置場所給被調查對象包餃子,組織他們看春晚等。
律師不宜介入原因有三
政知見:留置期間,律師為什么不能介入?
劉建超:第一,留置是監察措施,監察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法律依據不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有規定法律援助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調查工作的特殊需要決定的。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最多的表現就是行賄受賄,行賄受賄很難拿到物證,多數都是言辭的證據,要想被調查對象如實交代情況,這里最大的挑戰就是串供、隱藏證據,甚至銷毀證據。那么,我們在調查過程中要排除可能出現的干擾。同時,像這樣的案件,往往涉及一些機密、秘密的事情,律師也不宜介入。
第三,有關案件在監察委移送給檢察機關,進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師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階段,被調查人是能夠充分享受到他們希望的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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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留置時間是42.5天政知見:如何看待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反腐的效率?
劉建超:效率還是很高的。我這里給你幾個數字: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各級監察委員會共對292名被調查人采取了留置措施。辦結的案件中,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這一類被留置對象,百分之百被移送起訴。不通過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達到172人。
浙江省省監委成立以來,截至3月11日,調查的廳級干部達到29人,涉及職務犯罪的有8人,同比增長了60%。2017年,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處理問題線索43807件,同比上升了84.4%。所以監察委成立之后,反腐力度不減,節奏不變。
從效率看,過去我們移送起訴的案件(涉及職務犯罪),平均留置的時間是42.5天。比改革之前,紀委“兩規”和檢察機關偵查階段平均用時縮短了61.4%。
目前浙江沒有聽過一起被退回的案子政知見: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犯罪的過程中,要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機關互相配合,如何配合?
劉建超:監察機關我們有12項措施,比如留置,從開始就要得到公安機關的配合;調取銀行賬戶,監察機關通過審批,向金融機構調取。還有幾項措施,如通緝、技術偵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是由監察機關提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監察機關不具備執法權力。
留置措施,由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共同來執行。留置期間,市以下的陪護由公安機關來完成。調查結束后,向檢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要對監察機關提交的證據審查:證據合不合法,取得證據的程序和手段合不合法,起訴時適用的法律正不正確,如果有問題,要求改正、補充,如果不符合起訴的,退回監察機關。
到目前,浙江沒有聽過一起被退回的案子,沒有聽到一起被留置對象對留置期間調查工作的申訴。調查、起訴、審判階段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政知見:目前,檢察院反貪反瀆職部門的人員轉隸到監察委,兩支力量如何融合?如何達到1+1>2的效果?
劉建超:第一是職能的融合。原來紀委不具備執法的職能,檢察機關不具備執紀的職能。現在,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這些職責都要靠融合后的人馬。
第二是能力的融合。現在要求監察委工作人員既要對黨章黨紀充分認識,同時具備依法監督調查和提出處置意見的能力。這過程中需要大量的培訓達成融合。
第三是機構的融合。浙江監察委沒有給轉隸過來的檢察機關人員單獨組建部門,而是和原來紀委處室混編。現在已經分不清誰是原紀委機關,誰是轉隸過來的。從融合方面,1+1=1,而從融合的效力看是1+1>2的。
舉個例子。監察法草案還有一個規定,是提出監察建議。我們有一個調查對象,他在懺悔錄中提出,原來工作的兩個單位存在風險和漏洞,希望能夠阻塞。我們把他的建議返回他原來工作的單位,提出監察的建議。其原單位非常重視,把這個人提出的風險點一一篩查,效果非常好。現在的監察機關不是紀律檢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效力簡單疊加,而是效力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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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考慮制定監察法的實施細則政知見:監察體制下一步如何完善?
劉建超:監察法(目前還是草案)其實是一個基本法或者說根本法,里面沒有具體的規定,有關方面正在考慮制定監察法的實施細則。
目前這個草案,我認為是成熟的,是基于三個試點省市過去一年所形成的實踐經驗。在運行過程中肯定還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管轄的問題、監察官制度建立的問題等。
還有,反腐敗向下延伸的問題,現在監察委只設到縣一級,鄉一級怎么辦?基層的腐敗怎么辦?監察法草案規定可以用派出的監察辦公室和派出的監察專員解決這一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索。
政知見:作為監察體制三個試點之一,浙江和其他的兩個省市比起來有哪些比較突出的特點?
劉建超:我覺得我們和山西、北京都是在中央的決策和全國人大決定的基礎上開展相關的工作。三地盡管做法上有一些區別,取得的成效都是一致的。
當時選擇了這三地,給我們的要求是各試各的,不交流。因為交流可能趨同,各試各的才能把問題試出來。這個過程非常寶貴。
至于浙江經驗,浙江把握監察體制改革,就是全面、準確地落實中央的決策,這一點非常重要。有個形象的比喻,改革就像人的身體一樣,為了保持活力、健康,不但主動脈血液要通,毛細血管也要通。下一步會繼續精準有序地推進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不是寫意畫,它是工筆畫,一定是精準的。
校對 | 項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