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為民政工作人員慰問生活困難群眾。青海省民政廳供圖
意見指出,青海各市(州)民政、財政部門在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有關統計數據公布后,綜合考慮本地區財政承受能力決定是否調整低保標準。
據悉,該省將低保標準與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其中,城市低保標準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至40%確定,農村低保標準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至45%確定。具體比例綜合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隨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增長而適度提高。
同時,該省建立督導機制,加強民政、財政、統計等多部門協同聯動,確保數據精準、標準合理、資金足額、政策落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