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旅客自述是受他人委托攜帶上述物品進境,并收取“帶工費”。
后經深圳海關動植物檢驗檢疫技術中心鑒定,上述活體爬行動物中有10只為避役科物種(非殘肢變色龍),俗稱“變色龍”,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并核準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另有4只為傘蜥,屬外來物種;1只為卵胎蜥屬物種。
圖片均來自“海關發布”微信公眾號
海關提醒: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規定,除合法持有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外,禁止攜帶瀕危物種及其制品進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禁止攜帶活體動植物進境。違反規定的,海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