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吳忠市政府原副市長王海寧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6-03-27 21:48:11
中新網3月27日電 據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3月27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吳忠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副市長王海寧受賄案,對被告人王海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退繳的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5年,被告人王海寧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太陽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原吳忠市太陽山移民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鹽池縣縣長,鹽池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03.4656萬元。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海寧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退繳了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下一篇:最后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