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解讀。中新社記者 李純 攝

  顧榮指出,此次出臺的《實施細則》將醫保基金監管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典型問題予以進一步細化,為嚴厲打擊欺詐騙保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顧榮介紹說,國家醫保局將重點打擊以“車接車送”“減免費用”“給好處費”“贈送米面油”等方式進行騙保的問題;明知他人實施欺詐騙保行為,仍然參與其組織的違法活動,接受贈與財物、減免費用或者提供額外服務的,可以按照欺詐騙保進行處罰。

  顧榮指出,《實施細則》提出將重點打擊倒賣回流藥的問題。定點醫藥機構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醫用耗材后,非法收購、銷售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以騙保為目的,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仍然協助其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

  “我們在實踐監管中也發現,有些藥販子同時拿著十幾張醫療保障憑證去醫院開藥。有些醫生不看他的任何個人信息,也不看有沒有委托等證明,直接就給他開了,這就屬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顧榮舉例說。

  顧榮還提到,個人長期或者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對象收購、銷售醫保藥品的,可以認定存在以欺詐騙保為目的;參保人員將醫保基金已經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進行轉賣的,可以認定為監管條例規定的轉賣藥品行為;個人在享受醫保待遇期間,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的合理數量、范圍,購買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并轉賣,可以認定存在以欺詐為目的。此外,《實施細則》明確,藥品追溯碼可以作為醫保部門執法取證的依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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