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涉事公司的立場,或許對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都不大服氣。在他們看來,公司有公司的規矩,既然公司沒有繼續批準請假,該員工還堅持不來上班就是曠工。按照勞動法第25條,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
可問題在于,陪護病危父親的女員工,真的屬于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對象嗎?
從法律上講,一個確有現實家庭困難、因陪護病危親人而未上班的員工,與一個勞動紀律意識淡薄、不能按時上班的員工相比,兩者天差地別,并不能隨便扣上曠工的帽子。更何況,前者還履行了請假的手續,只是未能得到單位續假的批準,更說明該員工沒有曠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主觀故意。
就危害程度而言,女員工陪護病危父親,未及時趕回上班的行為,并未給單位造成多么重大的損害,也就達不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地步。
再從情理上講,涉事公司開除員工的舉動,著實有違親情和孝道。公司不是金錢的堆積品,而是由一個個人組成的生命體。公司要追求經濟利益固然無可厚非,但在經濟利益之上,還有員工的合法權益,還有“以人為本”的理念。
這起事件之所以引發公眾強烈不滿,正是因為在大家看來,員工因直系親屬病危而請假,事由正當、情理可憫,而涉事公司的所作所為,冷漠無情,很明顯與社會常識、道德準則相違背。
歷史一再證明,一個缺少人情味的企業,走得再快,也注定活不長、做不大。如果員工連親屬病危都不能準假看護,他們投身事業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又從何談起?開除陪護病危親屬的員工,這樣冰冷而機械的行為,輸了官司也輸了人性,只會讓當事者和其他員工寒心。對企業來說,所謂的“殺伐果斷”,不僅不能證明制度的剛性,反而會傷了人心、拖累發展。
企業管理須寫就大寫的“人”。回到這起勞動糾紛,從仲裁委到一、二審法院,均支持被開除的女員工,彰顯了支持勞動者的司法態度,也釋放了規范企業行為的強烈訊號,有利于更多市場主體優化管理,用人性化制度支撐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