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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的司法職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了查封的強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置。近日,涇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處置法院查封的財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張小娟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位于涇縣涇川鎮裕豐路的兩間門面房為被告人張小娟所有。2010年5月25日因債務糾紛,經債權人李軍申請,該兩間門面房被法院裁定查封。同年12月9日,張小娟明知上述房產已被查封的情況下,仍與李小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產出售給李小蘭,并先后收取李小蘭購房款27.4萬元。案發后,張小娟與李小蘭、李軍就債務清償、房屋買賣達成協議,張小娟按協議履行了約定義務,并取得了李軍、李小蘭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小娟明知其名下房產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變賣,嚴重侵害了司法機關財產保全措施的正常執行及相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鑒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取得諒解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以上當事人均系化名)(宣城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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