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共有情況單獨所有(房產證共有情況單獨所有就歸一個人嗎)

01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買了一套房,登記在李女士名下,單獨所有。
2022年10月,王先生做生意借錢未還,債權人陳某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王先生向陳某還款360萬元。
2023年4月,王先生和李女士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房子登記在李女士名下,屬于李女士的個人財產,離婚后由李女士繼續所有。
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李女士名下的案涉房屋。李女士提出異議,認為房子是其個人財產,要求解封。未果,遂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02
法院審理
西陵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單獨所有,與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買而登記的單獨所有、或一方在婚內接受他人明確贈與給一方而登記的單獨所有,情況明顯不同。案涉房屋是在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購買,購房款60萬元明顯屬于家庭大額支出,因李女士未能舉證購房款來源于夫妻收入之外,基于家庭收入混同的前提,應推定案涉房屋購房款來源于夫妻共同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案涉房屋即使登記為單獨所有,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僅限于夫妻內部,不能對抗外部不知情的第三人。因王女士未能舉證證明陳某作為夫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故陳某不受其約束。
案涉房屋系王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財產,包含王先生的份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03
法官說法
“單獨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與“夫妻共同財產”并不等價,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前者是行政部門對不動產登記的種類區分,后者是對婚內財產性質的劃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從資金的來源、購買時間節點、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因素綜合認定。
執行中案外人對屬于被執行人與其共有財產主張相應權益的,可依法通過司法救濟,明確各自份額,但其對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權益不足以排除法院對共有財產的執行。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原標題:《【以案說法】房屋登記為單獨所有, 就能不被執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