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游客在游覽貴州黃果樹瀑布(資料圖)。記者 周燕玲 攝
《通知》明確,依法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職工帶薪年休假原則上實現全員休滿休足,機關事業單位要簡化休假申請和審批程序,企業等其他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優化休假審批流程。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對履行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帶頭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
引導時間錯峰,《通知》提出,引導職工將帶薪年休假與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及春秋假相銜接,與本地傳統節日、民族節慶、特色活動相結合,實現休假時段全年合理分布。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優化調整夏季作息安排,為職工周五下午與周末結合外出休閑度假創造有利條件;鼓勵職工在非傳統旅游旺季安排休假,鼓勵結合子女升學、家庭紀念等實際需求靈活安排,推動帶薪年休假與婚喪假、產假、育兒假、陪護假等統籌使用。
圖為貴州黎平肇興侗寨的侗年活動現場。吳建睿 攝
《通知》還提出,開展假期促銷活動,各地要結合實際,圍繞春秋假、法定節假日、少數民族節慶等,聚焦餐飲、住宿、娛樂、購物等重點領域開展定向發放消費券等促銷活動。鼓勵星級飯店、等級民宿推出錯峰休假折扣、連住優惠等活動。
對于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通知》明確,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機關事業單位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數應嚴格控制,嚴格履行年休假工資報酬核準程序,堅決杜絕變相發放補貼情況的發生。(完)